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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农村宅基地新规正式施行 宅基地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

发布时间:2023-11-10 16:58浏览次数: 351

●住房用地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,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,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

●住房、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

●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,4人的户按4人计算,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

省政府11月6日发布《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,对四川农村宅基地定义、范围、面积等作出规定。新规自11月7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《通告》明确,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,包括住房、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,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。

《通告》对住房用地标准进行了规定,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,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,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。住房、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。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,4人的户按4人计算,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。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,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、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。

为节约集约用地和保障村民合理用地,《通告》提出,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、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,不占或少占耕地,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。新建(改建、扩建、翻建)住房、附属用房、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,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,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,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。此外,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,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,节约集约用地。扩建住房、附属用房、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。

《通告》提出,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,具体标准由自治州或者自治县制定。

《通告》强调,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,加强动态巡查监管,依法查处未批先建、骗取批准、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。(记者 阚莹莹)


信息来源: 四川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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